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行业:其他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第二条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第二章取得安全标志的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三)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五)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2(六)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七)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八)其他有关条件。第二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受理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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