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

报告地区:矿区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2005年9月24日发布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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