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1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违反本规定收费或变相收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第十条煤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包括煤矸石综合利用和治理的内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包括煤矸石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第十二条煤矸石建材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生产、煤矸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煤矸石电厂必须以燃用煤矸石为主,其燃料的应用基低位发热量应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新建煤矸石电厂应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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