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4日
五、国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八、国有产权置换事项由中央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批准或者出具意见,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其中,实际控制企业为上市公司的,由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或者出具意见。九、对国有产权置换进行批准或者出具意见,应当审查以下文件资料(一)关于置换的请示及相关决策文件;(二)置换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三)置换双方签订的置换协议;(四)资产评估备案表;(五)其他。十二、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程序,健全档案管理,不得自行扩大国有产权置换范围和下放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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