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3日
二、薪酬调控的主要措施(一)第二任期企业负责人基薪按已批复的2006年度基薪标准执行,任期内不再调整。企业效益下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基薪与绩效薪金之和,下同)不得增长,并视效益降幅适当调减;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本企业效益增长幅度。三、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一)第二任期将进行中央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试点,相应办法另行制定。(二)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体系,根据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确定薪酬水平,合理拉开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之间,以及其他负责人相互之间的薪酬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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