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换发产权登记表证是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产权登记工作的需要。二、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表证的换发工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所出资企业为单位向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申办换发产权登记表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可持原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2004年12月31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定的财务报告、出资人有关情况等文件资料,以最近一次产权登记数据作为新的占有登记数据直接换发产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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