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5年04月15日
二、本规定所称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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