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26日
第四条(管理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由国务院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第二十四条(履行职责的保障)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物质和制度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加强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所出资母企业应当加强对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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