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8日
第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二)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的必要性,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一)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转让底价及确定依据,转让数量、转让时限等;(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三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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