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3日
第二条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pdf预览版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