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16日
为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新形势,2004年11月17日我委印发了《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并从2003年起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印章中的原国家经贸委改为国务院国资委。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和方便广大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现将2002年以前发放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商人事部同意,2002年以前由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和人事部相关工作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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