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2(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二十条对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特困人员自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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