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解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行业:其他 地方政策 协议
报告地区:青海省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8日
第八条申请价格争议调解的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价格争议发生地价格认定机构申请价格争议调解,提交价格争议涉及的票据、凭证、协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3第九条当事人采用口头申请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当场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价格争议调解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目录等内容。对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价格争议,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指定2名以上调解员进行调解庭调解。第十七条价格认定机构调解价格争议时,应当向当事人阐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经调解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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