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6日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第二章调解机构和调解员1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调解下列电力争议(一)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域电力市场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三)涉及国家电力调度机构的。第七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调解本辖区内的电力争议。第十三条申请调解电力争议,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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