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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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9日
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并向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提交听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另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处罚,需要举报、申诉的,可以向委托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受委托组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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