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汽车服务公司对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31日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扣押期限届满之前,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或者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等相对人免责决定的,属于行政机关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扣押强制措施;如果行政机关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扣押效力自然延续,不受扣押期限的约束,直至当事人缴纳罚款或者行政机关拍卖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之后,在此期间如果发生行政复议、诉讼的,是否拍卖财物根据复议诉讼结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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