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关行业:通知 生态环境部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9日
第四条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由农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第二章启动与调查第十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依法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的农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启动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一)周边曾存在相关污染源或者有明显污染物排放;(二)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立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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