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环境友好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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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5日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后,根据评选办法和评分办法对申报项目提出推荐意见,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确定推荐名单,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其申报材料报送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组织委员会秘书处。三、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将根据评选办法和评分办法确定评比结果,由我局进行核准。四、评选有关具体事项请与我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和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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