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加强物种资源保护,支持军警用工作犬进口利用,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及管理措施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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