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相关纳税人当月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二)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2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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