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pdf预览版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