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报告地区:杭州市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8日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精神,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一、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策窗口平台监管;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三、本通知所称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是指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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