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30日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计税销售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三)其他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企业,均通过备案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源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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