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2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4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pdf预览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