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二、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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