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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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2日
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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