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8日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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