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4日
1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4.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5.分立,以分立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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