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报告地区:江苏省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8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所得税处理的请示》(苏国税发20141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相关规定执行。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资(股权回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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