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4日
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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