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4日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捐赠方式参与境内公共图书馆建设。第三十五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文献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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