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4日
二、对于目前尚未进行统一代码赋码的历史存续市场主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查遗补漏,确保市场主体与统一代码一一对应、不重不漏,历史存续市场主体(包括注吊销等各类状态)统一代码赋码100%全覆盖。自2021年1月1日起,市场主体在办理变更登记等业务时,不论是否领取过组织机构代码证,全部按统一的赋码规则确定市场主体的统一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停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总局报备区域内各级登记机关,加快做好相关系统程序对接改造准备工作。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换发工作继续执行原政策,旧版营业执照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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