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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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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
:
2018年09月05日
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总局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六)复检报告提交与结果通报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并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包含其初检机构可以赴复检机构实验室观察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对样品真实性、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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