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原质检总局第7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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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年07月04日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6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7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复验行为,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对海关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验。第六条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自收到海关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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