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0日
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已经受理、未发放证书的,登记机关应终止登记程序,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退回相关费用。已经受理、未完成证书签发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完成报告(证书)签发、未出具相应报告(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告知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新目录施行前发生的事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在进行调查处理的,应继续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pdf预览版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