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8号(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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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2日
二、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舱单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告关于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铁路列车的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舱单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1三、进出境铁路列车未装载货物、物品的,海关不要求申报传输舱单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只需申报传输进出境铁路列车的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四、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或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需要,向海关申请舱单归并和舱单分票。申请归并的舱单应当为同一进出境口岸、同一进出境日期、同一车次、同一境内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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