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8日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现将调整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4年9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开始执行。税务机关在读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时,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在相关出口企业的企业代码库中置上启运港退税标志。(四)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撤销报关单数据)。3第十条各地税务机关对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使用启运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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