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相关行业:海关总署 协议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2日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19年11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签发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进口人持有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可以在进口申报时在相关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写未再加工证明字样及其编号(例如未再加工证明CNM201909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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