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9号(关于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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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9日
一、对于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我国签证机构申领《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附件1所列格式的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二、2011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原产于文莱达鲁萨兰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的货物进口申报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持凭上述7国签证机构在2011年3月1日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1号所附格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旧版证书)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向海关提交上述国家签证机构签发的新版证书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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