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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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9日
一、本公告所称流动证明,是指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时,我国海关根据东盟国家签证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地证书(FORME)而签发的、用于证明所涉货物具备东盟国家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格式见附件1)。二、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一)该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了装卸、搬运外,(二)申报该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的收货人同时是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三)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向海关提出电子或书面签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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