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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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9日
为规范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以下简称电子支付业务),保证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电子支付系统是由海关业务系统、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和第三方支付系统等四部分组成的进出口环节税费缴纳的信息化系统。进出口企业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可以缴纳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缓税利息、滞纳金、保证金和滞报金。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可以参与电子支付业务2(一)中国电子口岸的入网用户,取得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二)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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