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附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中新增电子烟子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三、符合3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应当按规定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pdf预览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