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1号(关于进口坦桑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相关行业:海关总署 其他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5日
三、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应获坦桑尼亚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坦桑尼亚和中国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畜牧业和渔业部(以下称坦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四、进口产品要求坦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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