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第 33 条《经济特区法(修正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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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地区:肯尼亚
发布时间:2020年
全国法律报告图书馆特刊 肯尼亚宪报补充第 25 509 号 2020 年 3 月 20 日(立法补充第 16 号) 第 33 号法律公告 《经济特区法案》(2015 年第 16 号)行使本节授予的权力2015 年《经济特区法》第 39 条,工业化、贸易和企业发展部内阁秘书制定以下条例 2020 年经济特区(修订)条例 1. 这些条例可称为经济特区引文。 (修订)2020 年条例。 2. 2016 年经济特区条例第 2 条,以下简称主条例,经修订 L.N. 1472016. (a) 通过以适当的字母顺序插入以下新定义,经济特区居留许可是指由当局颁发的许可证,授权持有人在经济特区内居住;经济特区投资者是指获得管理局许可在经济特区内作为开发商、经营者、企业或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开展业务的个人或企业;经济特区居民是指居住在经济特区内并已被管理局登记为居民的任何个人;经济特区访客是指由经济特区居民或实体在管理局登记以暂时停留在经济特区的任何个人;经济特区工人是指为开发商、运营商、企业、居民或商业服务许可证持有人工作的任何个人,无论是作为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 (b) 在经济特区最终用户的定义中,在 (e) (t) 段经济特区营业许可证持有人之后插入以下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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