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就业法 No.法号XIII-1342 第 3 条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1日
立陶宛共和国劳动法 NO. XII-2470 修改第 35、37、38、39、391、40、41、44、50、54 条并废除第 51、52、53 条法律XIII-1342 第 3 条修正案 2018 12月11日不。 XIII-1729 维尔纽斯第 1 条。第三条的修正 将第三条修正为:“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修改 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内容如下:“2.按照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学徒制形式进行职业培训的雇主,根据学徒制雇用合同雇用就业服务机构派出的人员,应按其书面要求获得本条规定工资的 40% 的补偿。根据学徒雇佣合同雇用的人员的雇佣合同,不超过一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最低月工资金额,以及从这部分工资中计算的被保险人的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险费部分.学徒制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或工作时间不足当月全工作时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补偿工资。劳动合同中计算或确定的小时工资,不超过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最低小时工资金额和由此计算的投保人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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