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为贫困家庭和独居者提供货币社会支持法》第 7 条、第 12 条和第 15 条修正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4日
2010 年立陶宛共和国关于向贫困家庭和独居者提供货币社会援助法第 7、12 和 15 条的法律修正案12月14日不。 XI-1230 Vilnius (Gazette, 2003, No. 73-3352; 2006, No. 130-4889; 2008, No. 74-2861; 2009, No. 93-3963) 第 1 条。修改第七条第六款。修改第七条第六款,内容如下:“六.如果公寓楼中的公寓业主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国家和/或市政府支持的公寓楼改造(现代化)项目,则有权根据能源或燃料成本标准获得家庭供暖费用补偿的人房屋使用面积,但不大于本法规定的房屋面积使用面积的规范,供暖,在供暖和非供暖季节,在信贷还款期间支付信贷和利息按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制定的程序,将其转让给共同使用对象的管理人。”第 2 条。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修改如下: "9) 收到(未偿还)贷款,如果其总额超过 2,000 立特,不包括为高中生提供的国家贷款和住房改造(现代化)贷款,如果公寓楼的公寓业主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国家和/或市政府支持的公寓楼改造(现代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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