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选举法第 67-1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4日
2010 年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选举法第 671 条修正案12月14日不。 XI-1226 Vilnius (Gazette, 1992, No. 22-635; 1996, No. 62-1467; 2000, No. 59-1760; 2005, No. 143-5171; 2008, No. 50-1839) 第 1 条。第六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修改。 第六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如下: “2.选举日当天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提前投票。选民投票由区选举委员会提前组织。提前投票必须在选举日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三和星期四的上午 8 点至晚上 8 点进行选区所在的领土。如果选区包括几个城市的领土,则提前在所有这些城市组织投票。为在提前投票期间发放和接受选票和选票信封,区选举委员会主席至少任命两名区选举委员会或选区选举委员会成员,他们不能由同一政党提名。投票由区选举委员会主席或区选举委员会成员代表他预先监督。”我宣布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的这项法律。...
修正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选举法第 67-1 条的法律pdf预览版
修正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选举法第 67-1 条的法律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