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陶宛共和国法警法第 17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
《立陶宛共和国法警法》第 17 条修正案,2011 年11 月 17 日不。 XI-1690 维尔纽斯(公报,2002 年,第 53-2042 号)第 1 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款和第七款的修改 一、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内容如下: “3.法警通过为所有法警签订共同的职业民事责任保险合同,获得强制性职业民事责任保险。法警强制专业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是立陶宛法警商会。每个法警都必须向立陶宛法警协会支付保险费。不包括在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缴费范围内。法警强制职业民事责任保险的最低限额为每次保险事故 200,000 立特。” 2. 将第 17 条第 6 款修改为: “6.法警、其代表、助手或其他雇员的违法行为(作为、不作为)是损害发生的基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视为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法警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必须与立陶宛法警商会签订法警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当后者提交申请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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