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艺术创作者和艺术创作者组织地位法修正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9日
立陶宛共和国艺术创作者和艺术创作者组织地位修正法,2010 年11 月 9 日不。 XI-1101 Vilnius (Gazette, 1996, No. 84-2002; 2004, No. 153-5573) 第 1 条。立陶宛共和国艺术家和艺术创作者组织地位法的新措辞 修改立陶宛共和国艺术家和艺术创作者组织地位法,并声明如下:立陶宛共和国艺术创作者和艺术创作者组织的地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1 条。法律目的 本法律规定了授予和撤销艺术家和艺术创作者组织地位的基础和程序。第 2 条。该法的主要概念 1. 艺术创作者——创作艺术作品并以自己的方式进行创作的自然人,因此被授予艺术创作者身份。 2. 艺术创作者组织——根据艺术领域或这些领域的组合联合艺术家的协会,其目标是开展创作计划,保护艺术家的创作、专业、社会、版权和相关权利,并根据其代表艺术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被授予艺术开发者组织地位。 3. 艺术创作——由个人或集体创作或单独表演的一组艺术作品。 4. 艺术作品——艺术活动的原创成果,以任何方式或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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