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1961:348) 以及关于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和摄影图像权的法律 (1960:729 和 730) 的实施条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瑞典
发布时间:1961年
SFS 编号:1961:348 部门/当局:司法部 L3 发布:1961-06-02 修订:直至并包括 SFS 1986:1219 废除:1994-01-01 宪法已被废除:SFS 1993:1212 登记处修订:SFSR(政府办公室) 来源:全文(政府办公室)档案和图书馆摄影§ 1 国家档案馆和受其检查的档案当局,reg。图书馆和其他由公众管理的科学图书馆或联合图书馆,以及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以下第 2-6 条的规定,未经作者或摄影师的活动同意,制作文学或摄影作品的副本。艺术作品或摄影图像。取决于政府的专门审查,除第一款所述的档案馆或图书馆外,是否有权提供该款所述的展示权。条例 (1982:59)。 § 2 § 1 中提及的档案馆和图书馆可以通过缩微胶卷或类似程序,在准备和保护考虑所需的范围内制作其馆藏和馆藏材料的副本。通过日报,国王可以图书馆通过这种程序制作不超过 25 份的额外副本。馆藏、馆藏中因易损或更换困难,不得以原件提供给借阅者的,可以复印出借;但是,为此目的,只有在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才可以制作两份以上的副本。...
法令 (1961:348) 以及关于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和摄影图像权的法律 (1960:729 和 730) 的实施条例pdf预览版
法令 (1961:348) 以及关于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和摄影图像权的法律 (1960:729 和 730) 的实施条例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